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再出让,营业税是否按差额交税?
发布时间:2012-12-18 上传者: 信息来源:本站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后再转让,未进入施工阶段,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即差额纳税。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三条(财税[200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