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光所长解读“2016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发布时间:2016-11-30 上传者: 信息来源:本站
成都市科技创业导师陈晓光所长再次做客“菁蓉创享会”为财务朋友们分享2016年
培训会上,陈所长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进行了梳理,重点介绍了加计扣除政策变化点,以及根据致通振业(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围绕研发费加计扣除实操进行了总结。
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新政策:财税[2015]119号并不直接规定企业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的项目范围,而是采用否定式的方式直接列举不能加计扣除行业,除此之外都可以加计扣除。
旧政策的范围:
调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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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16号 |
财税(201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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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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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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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
五险一金 |
4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5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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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剂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7 |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8 |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
新政策变化:
变化三:研发加计扣除业务流程的变化
旧政策:企业先像科委提交资料进行鉴定,科委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鉴定意见书,企业再持鉴定意见书到税务局提交资料,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变化四:简化账务的管理和费用的归集
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新政策:在现有的会计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研发辅助帐,详细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附件表格。
变化五:明确追溯享受政策
新政策:允许企业追溯过去三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施行以来,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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