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通丨创享会】3月21日致通振业(四川)税务师事务所陈所长解读最新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2016-03-22 上传者: 信息来源:本站
2016年3月21日下午2点,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主办,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都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成都高投盈创动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办的“创业天府·菁蓉创享会——最新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与实操分析”在成都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科创通平台顺利举行,来自成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共计70余人到场参加了本次创享会。
在本次创享会上,致通振业(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陈晓光从“政策背景”、“研发费用的税企影响”、“加计扣除政策变化点”、“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常见问题”等方面为大家详细的解读了“最新的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
1、财务人员要找研发部拿到项目名称、立项资料等文件。
2、在财务制度上要求研发部在费用报销单据上写清楚每笔费用属于什么项目的费用,或者哪几个项目,属于几个项目的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费用一定要逐笔计入研发支出,忌一年调账一笔计入研发支出,再一笔转管理费用。
3、在年底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资本化或者费用化,费用化的应计入管理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了经费补贴的能不能做加计扣除?
根据97号公告第二条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Q2、能不能不分项目核算
不可以
每个项目都需要填列一张研发费的辅助核算表,且为了保障项目的连续性和防止重复申报,每个项目都要求进行编码,并申报项目是否已完成。
Q3、混用费用如何归集和分配?
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可能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因此,完善后的政策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为有效应对这类情形,97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费用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比如:某企业总工程师月工资9000元,10月份有10天在研发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20天在生产部门,当月该总工程师3000元工资可列入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