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办理流程及事项
发布时间:2016-03-16 上传者: 信息来源:本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制,现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办理事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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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政策依据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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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办理流程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按《通知》规定,首先应到主管税务部门,按所得税优惠报备程序办理有关加计扣除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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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鉴定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税务部门确有异议的研发项目,须持税务机关出具的转请鉴定意见,到我局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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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项目鉴定须提供的材料
1.成都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样式见文末,下载见“阅读原文”或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同时按申请表附件清单提供相关附件);
2.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税务机关出具的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的意见(须明确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名称,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后按顺序装订,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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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申请鉴定时间及材料报送
报送时间:每年4月底前受理项目鉴定申请
受理部门:成都市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报送地点: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联系电话:851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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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鉴定结果反馈
市科技局将受理的项目鉴定申请,分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将由专人通知提交鉴定申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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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注意事项
1. 《通知》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
2. 《通知》规定,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