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外经证取消,跨区域经营活动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11-20 上传者: 信息来源:本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为外经证,从10月30日起即将被取消,换上了一个高大上的名字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从10月30日起有临时外出经营业务的企业,需要做的就是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点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比如成都A建筑公司到云南某地去做工程,必须先到成都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获得成都国税机关的批准。
到云南之后,首先要去云南国税报道,这就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报验之后,就可以安心的做工程了。
等到完工之后,还要汇总统计一下这个工程交了什么税,交了多少税,国地税的税种是否都已经交纳,金额是否交够,要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这叫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经营地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
回到成都之后,云南税务机关的信息已经通过网络系统传送到成都税务机关,包括已抵减的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的税款和应预缴的税款。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当然以上的事情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办理,不用大汗淋漓地跑到税务机关去排队。信息直接通过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国地税机关之间传递。
该文件第一条第(三)点还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