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通振业(四川)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注于科技企业税务问题解决的涉税服务机构,在第一时间为科技型企业奉上以下“致通热解读”:
此次公告的三大优惠方向
2017年可谓是科技企业的福利年,先是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随后正式出台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让该提议得到落实。本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并于21日出具针对该公告的具体解读,相较于之前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口径来说,扩宽了不少,实属科技企业的又一大福利。
致通振业(四川)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注于科技企业税务问题解决的涉税服务机构,在第一时间为科技型企业奉上以下“致通热解读”:
此次公告的三大优惠方向
NO.1
细化六大费用类别,减少企业费用归集烦恼
2017年40号文件在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六大类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进一步明晰化,不像119号文件简要“标题”列示,让享受税收优惠的科技企业能够更好地如实将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归集整理,减少财务人员费用归集的烦恼。
NO.2
扩宽加计扣除口径,让科技企业应享尽享
细读2017年40号公告,字里行间都显示着国家对科技企业大力扶持的坚定决心。此次费用类别虽然没有额外增加,但是整体通读下来发现还是对原有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宽,让税收优惠更贴近实际,让科技企业对于税收优惠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享尽享:
(1)人员人工费用:重新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中的外聘研发人员”进行定义,在2015年97号公告的定义基础上增加了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另外,工资薪金范围中新增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此举更是既结合当前市场行情,又扩宽了研发加计扣除口径。
(2)其他相关费用;虽然是作为兜底,但是2017年40号文件也还是如此重视,在2015年119号文的基础上,新列举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三小类费用,放在其他类别,既不会太突出(因为有10%的限定),也相应的扩宽了费用的归集口径。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虽然是在此次首次提出,但是细心的企业朋友可能会发现,其实在2015年97号公告后面的附表中是包含了这二类的归集口径的。此次写入公告正文,更具有可靠性,也让更多的企业朋友关注到费用归集的扩宽之处。
(3)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这条没有扩宽我们费用大类的归集范围,但是我仍然还是把它放在这里,第一是希望引起企业朋友的重视;第二是这一条是我觉得整个公告最能看出我国对技术的支持力度和决心的一条;第三是本条的出台确实对一些企业来说是扩宽了加计扣除的费用口径。对于失败的研发费用我一直是主张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文件出台,所以以往有些企业会不敢去上报自己失败的项目,因为考虑到这种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形成相应的科技成果,无法进行鉴定,所以从很多企业这部分费用没有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在2017年40号文件正式将这一条写进公告,我觉得这是真正致力于去研发去创造的科技型企业的福音,因为研发失败并不可怕了,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相对应的来说就是扩宽了加计扣除的费用归集,这样科技企业会更有动力去做真正意义上的研究,也更加符合我国对科技企业大力支持过后的期盼。
NO.3
条款更加人性及明晰化,实际操作更加便捷
2017年40号公告虽然只有短短的八条,但是每一条都是带着深层意义隆重出台。本次公告将以往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归纳整理,在此做出最有利的方案并以公告方式出具。
(1)直接投入费用:对于产品销售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在2015年97号公告中只是说了该部分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没有考虑到投入到销售可能会存在跨期现象,因此在2017年40号公告中明确了,销售产品对应的已计入研发费用的材料费用,直接冲减取得收入当期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简化操作流程,方便企业便捷享受优惠。
(2)折旧费用:2015年97号文件中对于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是“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计算及操作方法比较复杂。现2017年40号公告明确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只要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就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无须要求税会一致去做相应的调整。
(3)无形资产摊销:同上述折旧费用一致。也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相关的缩短摊销年限的无形资产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明确的企业外购的软件等。
(4)委外的研发活动费用:在2017年40号公告出来之前,关于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具体核算一直有二个声音,第一个是委托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另一个是受托企业研发实际发生的金额。2017年40号公告出台正式对此赋予了正确且有利的定义,即“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并进一步明确了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受托方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既终止了对于该词语的不同界定,也做出了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决定,更显规范化和人性化。
(5)政府补助:结合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新修订,研发加计扣除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也相应的有了新的变化,会计处理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二种,对应政府补助加计扣除也采取适当的方法,2017年40号公告明确提出,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会计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未将其确认为收入的,应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
(6)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的费用分配:对于仪器设备的经营租赁费用、折旧费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如果同时涉及到研发活动及非研发活动的,2017年40号公告表示,应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按照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即为我所专业团队在细读2017年40号公告及解读后,并结合2015年97号公告及2015年119号等文件后所归纳整理新文件的魅力及亮点所在。企业朋友们,特别是科技企业们,研发失败都不可怕了,2017年的研发加计扣除,你们还不着手准备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