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重大变化点
发布时间:2016-03-31 上传者: 信息来源:本站
2016年1月29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近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21日)(下简称“新意见”)疯传网络,引爆热点讨论。
征求意见稿究竟有哪些爆点引得热议?若该稿成为定稿并最终实施,又会给资本市场内外的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和应对?小编采访资深高企专家,给各位看官一一道来:
1、知识产权标准提高:技术高度+关联度+数量+质量综合评价!
【解读】2008版指引中仅仅靠评价数量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虽然最高分值仍然是30分,但新意见建立了一个更为多维的评价体系,从技术的先进程度8分、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分、知识产权数量8分、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分和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分加分五个方面打分。敦促企业的知识产权储备工作向着更加覆盖自身核心技术、水平更高、类型和数量布局更合理、更鼓励自主研发的方向发展,符合上述条件的Ⅰ类知识产权会更受高企欢迎。
其中知识产权类型方面作了扩宽。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1项及以上(Ⅰ类)可得7-8分,显示政策更重视电子信息、医药、农业新品种等产业。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5项及以上(Ⅱ类)可得5-6分。
【提醒】苏州恒久、星网锐捷等因为知识产权管理不善引起信息披露不实影响企业上市进程,乔丹体育、新大新材等企业身陷知识产权纠纷上市遇阻,还有诸多因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实影响估值……这些不懂知识产权的教训历历在目。高企知识产权标准提高对于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储备、管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百利而无一害。要做到这些可不容易,装装样子是不能持久的,需要企业更加踏实积极的搞创新,并做好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2、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分值提高,内容增多!
【解读】新意见关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从2008的20分提高到了30分,并且全面扩展了评价内容。其中,一是在原来仅要求“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8分)”;二是在原来仅要求“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的技术上进一步要求“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7分)”;三是在原来仅要求“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6分)”;四是新增要求“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6分)”和“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3分)”。分值的细化明确,也打破了原来计数评分的单一评价状况。
【提醒】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倍受青睐。而创新能力的体现在以往,仅仅只是简单地表现在企业的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状况中;高企新意见给了资本市场一种可以用来评价企业创新能力的标准,企业如果能够很好的践行这种标准,对于上市培育和市值优化都有较好的支撑作用。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技术投融资也算成果转化!
【解读】2008版指引中,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指“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单纯规定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到4项以上即可取得24-30分(满分档)。新意见里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并明确的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新意见将最高档的年平均转化数提升至6项,并从转化能力强弱+数量两个维度来评价。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新《认定办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同时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新意见进一步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二者叠加的结果就是,申报前一年中符合高企领域且具备知识产权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对应的收入,要达到当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50%,且至少高于当年企业总收入的30%。
【提醒】新意见除了认可传统的“自行投资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为转化活动外,专门提出“作价投资、折算股份”等企业以科技成果进行投融资的行为也属于高企认可的成果转化的方式。这很可能意味着,通过科技成果进行投融资获取的股份收入和股权收益,也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于具备高企身份的上市、上板企业而言,如何充分挖掘自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并且合规合法的体现在企业的财务账目中,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课题。
4、成长性指标:净资产、利润增长纳入评价!
【解读】2008版指引关于企业财务成长性指标包含资产总额的增长率10分、销售收入的增长率10分;新意见虽然20分不变,但重新界定了指标构成。其中,净资产增长率9分,销售收入增长率7分,年平均利润率4分。
【提醒】从“资产总额”变为“净资产”,更符合资本市场关注企业的视角。
没有利润也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高企的资格对企业自然就没有税收方面的用处。这类企业要警惕了,往后的亏损可能不单单是年报不好看,丢掉了高企这个光环,可能在诸多方面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众多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投资对象。对于身在资本市场中的企业而言,谁能顺应新政策要求,及时作出正确调整,谁就能先行引领投资者的目光,引爆投资热点。